我廣東會館地段原係
稅業
等用價與其買受公議建造因所有銀兩俱係東省舖客
捐出而在此家居者不與焉時無戶籍可归另補給稅銀
存據茲慮流傳日久契券湮沒後之來客致慨考證之
從焉爰將原契刊錄如左
立寫斷買杜絕無補__無贖地契人係
分管兄弟叔姪集議情愿將祖遺下土名
尾
至
路邊
事
授受分明並無短少債折等情至於地稅一項緣客人星
居東省且無戶籍過割輸納當中
協自賣之後任從買主管業擇吉建造
姓叔姪不得復生枝節其地亦無墳墓日後如有翅棍
害爭論俱係賣主同中理明不干買主之事今欲有憑
斷賣地契一紙交與東省客人收執為照
一收到地價銀
一另收到補納糧稅銀